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令人鼓舞,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成就辉煌。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仍有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在本质是统一的。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法律保障,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形成的。在全民和谐的大好局面下,我们要深入理解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根源,才能切实的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对其进行保护的大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基础和方向。因此讨论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律理念是很有必要的。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1]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我国的弱势群体的特征表现如下:
第一,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弱势必然对应强势,无强则无弱。所谓强弱是在两个事物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的比较,所以弱势群体的“弱势”是具有相对性的。这个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与社会主体人群的对比,弱势群体在时间上的自我对比,弱势群体在空间上的自我对比。与社会主体人群相比,弱势群体在权益上易受侵害,不容易保障自我的合法权益;在时间上的对比,是指在弱势群体和社会主流人群之间的转换,比如穷变富、富变穷,就是因时间的停驻点的不同而带来的身份上的转换;空间上的自我对比是指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不同身份决定了弱势的改变,比如用人单位和雇员相比,雇员是弱势的,但是用人单位和工商管理部门相比又是弱势的。
第二,弱势群体具有依赖性。弱势群体的依赖性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在参照物上的依赖,正如前面相对性中所指出的,所谓强弱是建立在两个事物之间对比的基础上的。我们可以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作为参照物,从而得出不同种类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依赖性,还表现为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的援助、救济和帮助等才能维持生计,这也是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原因。
第三,弱势群体具有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特征。弱势群体基于自身的特点,其权益易受到社会主体人群的侵害,因此社会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但是就现状来看,我们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也恰恰表明了弱势群体没有被法律有效保障,我们急需一种合理的保障机制的建立,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弱势群体的理论基础 弱势群体的出现,必然会造成人群的对立,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应该在社会各个环节做到协调平衡。现从法的价值和目的两个方面来分析,我们应该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加以保护。
首先,从法的价值看,平等为法的价值之所在。平等的价值理念一经出现就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使得人们用法律的形式去追求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等。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也正体现了法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弱者,总体上表现在其人身或财产上处于较弱的地位,而这种平等的价值理念要求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我国宪法第45、48、49等条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享有与其他人相等的待遇,这为法律保障弱势群体提供了宪法依据[2]。
其次,从法的目的看,对人权的保障是法的内在要求和目的。各国对人权的保障的外在表现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是存在差异的。但是不管差异如何,弱势群体应该具有这种与生俱来的人权。弱势群体的人权表现在人身上是弱势群体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具有平等的人格权,不受歧视和排斥;表现在财产上表现为弱势群体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获得国家、社会财富平等的权利。
最后,在我国,法具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作用。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将会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律的作用在于防范于未来,在法律上明确要保障弱势群体,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三、弱势群体法律保障中应具有的理念 首先是权利的理念。我们必须认识到,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应有责任,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救济的权利。我们不能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看成政府的一种“恩赐”,更不能看成是弱势群体向社会的一种“乞求”。[3]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责任,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弱势群体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当然要求,也是必然要求。这种要求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力,而
生活中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和政府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应上升到宪政的高度去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深入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的性质。
其次是公平的理念。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矫正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是法律的基本任务。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也应体现公平的理念。但是这种公平的理念不是简单的均贫富,更不是平均主义。消除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存在的差距不是公平的理念,我们是要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把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
最后是发展的理念。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坚持发展的理念。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
生活水平。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要将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将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结合起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协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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